|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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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智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5103执259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铜仁智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如若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