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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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抚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抚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陈**、万*逾期交房违约金16162.3元。 二、驳回原告陈**、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计144元,由原告陈**、万*负担29,被告抚州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