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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惠东县荞洋饭店
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起诉称,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4600元(含合理支出)(五案分别为9000元,一案为9600元);二、判令被告删除全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停止侵权行为。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经授权依法取得《全部给你》《男人是否都一样》《梅兰梅兰我爱你》等音乐电视作品完整著作权,是该音乐电视作品的合法权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授权许可使用,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解和诉讼。被告在未征得原告的许可、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复制保存在其服务器内并以卡拉OK方式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经原告多方告知和交涉,被告拒绝与原告整体解决著作权许可使用问题。被告未经许可复制他人音乐电视作品并进行营利性放映,且未支付使用费,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放映权,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保护原告著作权不受侵犯,藉此鼓励文化繁荣与艺术创新。

被告惠东县荞洋饭店所辩称,一、被答辩人提供的四张光盘合辑不确定是否为合法出版物。从证据表面看,至少光盘合辑(一)、(二)两张合辑明显违反出版及音像制品管理制度的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权属依据。1、被答辩人提供的光盘合辑(一)经查询其ISBN书号对应的光盘应为合辑(二),存在可能套用书号的情形。2、合辑(一)、(二)显示的出版发行时间均为2017年(详见专辑封面出版号及附件ISBN书号查询结果),但显示的引进号却为2018年,即有可能存在未经国家广电总局内容审查并核发批准文号的情况下即行出版发行域外音像制品,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强制性规定。3、根据如上所述,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之所以应当进行内容审查,是必须排除拟出版的音像制品可能存在《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而未经内容审查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就是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亦即视同所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为非法出版物,不应作为权属依据。4、合辑(四)第1张光盘显示黄种人(谢霆锋)等17首歌曲,但经查询该光盘出版发行记录显示仅为黄种人(谢霆锋)等15首歌曲,即该专辑存在未经内容审批即减少出版发行歌曲的情形,明显违反出版及音像制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属非法出版物,不应作为权属依据。综上,被答辩人提供光盘合辑存在ISBN书号与实际光盘记载信息不符、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内容审查即行出版发行、出版发行歌曲与登记歌曲数目不符等情形,故建议合议庭综合上述情形认定全部光盘合辑为非法出版物,不能作为权属依据。二、即便案涉歌曲的著作权人为被答辩人授权方即英皇公司,被答辩人亦未取得英皇公司的有效授权,应驳回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1、被答辩人提交的公证授权证明书仅仅是针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书证保全公证,并不能据此推定授权证明书内容的真实有效性。2、授权证明书的来源是香港公证人于某公司注册处查询授权方即英皇公司的相关公司注册信息,其中包含了公司注册基本信息、董事信息、董事会决议以及用于证明被答辩人获得授权的授权证明书,该份查询记录不能直接作为本案证据的理由如下:2.1所查询信息仅仅是通过公司注册处查询获得,并非于某公证人面前签发相关文书,无法确认相关信息的真实性;2.2香港与大陆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无法对英皇公司注册信息及相关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性进行评价;2.3相关信息多数为英文,没有中文译本,不能直接作为诉讼证据;2.4无法确认在相关文件,尤其是董事会决议、授权证明书上签名的人即为英皇公司的董事,更无法确认为其本人签名。3、即便上述信息为真实并认可董事会决议效力,但因该董事会决议的决议事项第2条明确规定:追认及确认本公司授权董事许佩斯女士其签署样式如附件所示代表本公司于《授权证明书》签署及盖上公司印章。但该授权证明书仅有签名(无法确认为许佩斯签名),没有加盖公司印章,因此授权证明书不具备法律效力。综上,被答辩人提供的授权方英皇公司注册信息不符合证据形式,无法确认真实有效性,且据此作出的授权证明书亦不符合证据形式和不具备法律效力,依法应不予认可。三、该证据保全公证书不具备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和《公证程序规则(2020修正)》第十四条的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江西省兴国县公证处无权对位于惠州的被告经营场所进行公证取证,公证的申请人赣州国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公证事项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作为公证申请人,因此原告提供的保全内容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四、答辩人已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著作权许可协议》并缴纳了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已尽到最高的注意义务,假使存在侵权,也应当仅承担停止侵权、删除歌曲的责任(已删除案涉歌曲),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答辩人已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并已按标准缴纳版权使用费,已经为所有包间内开展卡拉0K经营业务所需的许可支付了版权许可费。答辩人主观上具有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客观上也具有实际的付费行为。如果要求卡拉0K经营者就曲库中的数十万首歌曲每一首歌曲的权利状态逐一进行核对,明显超出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和能力,也不利于倡导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推进音乐作品的付费使用。即使案涉歌曲未在音集协的管理范围内,也应当仅承担停止侵权、无须赔偿损失。五、根据著作权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司法裁判实务,对于构成侵权,赔偿金额应参照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制定的版权付费标准,并通过经营时间、传播范围、主观过错、作品数量及知名度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案被答辩人主张的赔偿金额畸高,不应得到支持。1、假使贵院最终认定答辩人构成侵权,案涉作品的版权使用费应当参照中国音集协制定的版权付费标准。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参照作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作为我国唯一的音像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的广东省卡拉0K经营行业著作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为10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是对KTV经营者整个曲库里数十万的歌曲进行统一收费。而被答辩人主张的赔偿金,远远超过中国音集协的收费标准。2、答辩人规模不大且经营状况不佳,经营情况一直不太好,经过2020年的疫情停业半年后,现在虽有营业,但订房率非常低,上述种种原因导致答辩人收入惨淡,还要承担每月高额的商铺租金、水电和人工费用,经营非常困难;六、《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旨是鼓励作品的创作及传播。被答辩人是一家专门代理版权的诉讼公司,被答辩人长达数年的维权活动中却从没有与任何一家KTV企业签订版权许可协议,这几年规模性的商业维权诉讼已经获取了高额的判决赔偿款,其行为背离了著作权法的立法主旨。再者,著作权法不光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同时还要促进作品的传播,兼顾使用者的需求。因此,版权保护制度计设上,需要考虑到权利、传播者、使用者和产业发展之间的动态平衡。如果一再纵容此类商业诉讼行为,只会让更多权利人选择退出音集协的管理,自己通过商业诉讼进行获利,而非真正的维权,被答辩人维权诉讼理应受到法院的否定性评价,恳请贵院考量立足行业看待本案。卡拉OK领域的著作权纠纷均是群体性案件,每一个个案都会产生制度性的后果,都会给后来相同的案件提供指引,引领整个市场的价值走向。而著作权与专利、商标权最大的不同在于著作权的价值在于传播,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在于制止他人使用。因此,基于著作权诉讼和传播价值一致的考量,侵权损害的赔偿也应该基于传播价值来平衡诉讼价值,唯此才能获得制裁和后果的统一,实现不同法院判赔标准的统一,达到通过司法保护定分止争的作用。综上,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综合考量KTV经营者,被答辩人的滥诉情况、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个体权利人等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从而以司法裁判指引著作权市场健康发展为价值考量,运用利益平衡原则,妥善解决纠纷。恳请贵院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如贵院认为答辩人存在侵权行为,也望贵院判决答辩人只须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而无须赔偿损失。

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由太平洋影音公司出版、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版权的专辑《英皇娱乐经典合辑(一)》《英皇娱乐经典合辑(二)》《英皇娱乐经典合辑(三)》《英皇娱乐经典合辑(四)》共收纳了《空中恋人》《悲情主角》《布谷鸟大反击》等236首音乐作品。涉案被控侵权的91首音乐作品均收录在上述出版物,分别是:《全部给你》《男人是否都一样》《梅兰梅兰我爱你》《我的情书》《离开以后》《有谁来爱我》《原来爱情是那么难》《摇篮曲》《爱得起》《谈一场不后悔的恋爱》《输给恋爱的女人》《我恨我是女人》《心眼》《当玫瑰遇上真爱》《有心人》《桐花》《香水》《你微笑时好美》《你不会了解》《只要为你活一天》《末世纪的呼声》《一击即中》《不要吃花生》《挡不住的风情》《卿卿我我》《夜半卿私语》《卿抚你的心》《爱的伤口》《心邪》《打喷嚏》《白玫瑰》《灵魂有罪》《心瘾》《爱不起》《我会知道几时要退》《伤心1999》《影子》《冲破》《黄种人》《281公里》《给天使看的戏》《早知》《回忆是后镜里的公路》《改造人》《估计错误》《无声仿有声》《让我爱你一小时》《换个方式爱你》《我们很好》《爱人与海》《当爱靠近》《明天以后》《素颜》《流泪的歌》《远远的爱》《在地球漫步》《旧梦不须记》《第一百个我》《麻烦你》《我好得闲》《不浪漫罪名》《爆了》《塑造角色》《眼红馆》《终生角色(ToLoveYou版)》《你的承诺》《我的回忆不是我的》《弥敦道》《一夜城》《弥足珍贵》《难以取替》《少年游记》《C3PO(机器人C3PO)》《一个都不能少》《ShowMe(向我展示)》《如果时间来到》《老鼠爱大米》《白头到老》《活着》《二缺一》《明明》《爱赢才会拼》《故意》《单恋高校》《表白》《爱是怀疑》《圣诞结》《寂寞让你更快乐》《后知后觉》《如今我仍然是我吗》《最爱》。上述音乐作品由演员、剧本、摄影、剪辑、服装设计、配乐、插曲、灯光、化妆、美工等多部门合作通过摄制电影的方式制作而成。

2018年10月3日,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载明: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将其享有合法权利的授权作品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涉嫌侵犯授权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的主体进行维权,授权日期自2018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止。涉案被控侵权的91首音乐作品均在授权曲目范围内。

原告委托赣州国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相关KTV、歌厅等营业场所使用未经许可的音乐电视/音像作品的侵权行为收集证据,并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根据赣州国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江西省兴国县公证处公证人员刘某、林某与赣州国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雪娇于2020年8月5日来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荞洋饭店KTV,并实施了以下行为:1、谢雪娇以一个普通消费者身份进行消费结算,取得消费凭证1张;2、公证人员对营业场所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拍照;3、公证人员进入荞洋饭店KTVB15号歌房后,运用自己手机的微信“位置”功能,取得位置图1张;4、谢雪娇根据目标歌单,在点歌设备上进行点歌;5、录像前谢雪娇将用于录像的专用手机交公证人员进行清洁性检查;6、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谢雪娇使用专用手机对荞洋饭店KTVB15号显示屏所播放的“老鼠爱大米”“白头到老”“活着”等歌曲的过程进行现场录像;7、录像结束后,公证人员当即将手机所录内容导入自己的电脑中,导完后将手机交谢雪娇收执。江西省兴国县公证处于2020年8月28日出具了(2020)赣虔兴证内字第672号《公证书》以证明上述取证过程。

本院比对被控侵权音乐作品与相应正版音乐作品的名称、词、曲、演唱者及作品画面。经比对,被控侵权音乐作品《换个方式爱你》已被录制部分与相应正版音乐作品的作品词、曲不一致,《如果时间来到》已被录制部分时间过短无法比对,其余89首被控侵权音乐作品已被录制部分与相应正版音乐作品的作品名称、词、曲、演唱者及作品画面均一致。

另查一,被告成立于2007年5月16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邱庆妹,住***。

另查二,2020年8月20日,被告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约定:由上述两个协会许可被告在其经营场所的14间包房内以表演和放映的方式使用音像作品,许可使用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已支付许可使用费18200元。2021年5月28日,被告又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约定:由上述两个协会许可被告在其经营场所的14间包房内以表演和放映的方式使用音像作品,许可使用期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被告已支付许可使用费25550元。

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合法出版光盘及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证明书》,在无其他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本案中,涉案歌曲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能够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音乐电视,系由特定音乐、歌词、画面等组成的较为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及其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的规定,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2020)赣虔兴证内字第672号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该公证书载明的内容,可以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卡拉OK伴奏系统及放映设备,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播放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收取相应费用。经比对,被告经营场所使用的89首被控侵权音乐作品已被录制部分与原告相应的正版音乐作品在作品名称、词、曲、演唱者及作品画面均一致,故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相应作品的放映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因被告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著作权许可协议》,可见被告存在尊重著作权的主观意愿;且因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侵权所得无法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流行程度、创作高度、侵权行为情节及侵权后果,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模式及消费水平、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120元,对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惠东县荞洋饭店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7120元。

二、被告惠东县荞洋饭店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对下列八十九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的行为,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全部给你》《男人是否都一样》《梅兰梅兰我爱你》《我的情书》《离开以后》《有谁来爱我》《原来爱情是那么难》《摇篮曲》《爱得起》《谈一场不后悔的恋爱》《输给恋爱的女人》《我恨我是女人》《心眼》《当玫瑰遇上真爱》《有心人》《桐花》《香水》《你微笑时好美》《你不会了解》《只要为你活一天》《末世纪的呼声》《一击即中》《不要吃花生》《挡不住的风情》《卿卿我我》《夜半卿私语》《卿抚你的心》《爱的伤口》《心邪》《打喷嚏》《白玫瑰》《灵魂有罪》《心瘾》《爱不起》《我会知道几时要退》《伤心1999》《影子》《冲破》《黄种人》《281公里》《给天使看的戏》《早知》《回忆是后镜里的公路》《改造人》《估计错误》《无声仿有声》《让我爱你一小时》《我们很好》《爱人与海》《当爱靠近》《明天以后》《素颜》《流泪的歌》《远远的爱》《在地球漫步》《旧梦不须记》《第一百个我》《麻烦你》《我好得闲》《不浪漫罪名》《爆了》《塑造角色》《眼红馆》《终生角色(ToLoveYou版)》《你的承诺》《我的回忆不是我的》《弥敦道》《一夜城》《弥足珍贵》《难以取替》《少年游记》《C3PO(机器人C3PO)》《一个都不能少》《ShowMe(向我展示)》《老鼠爱大米》《白头到老》《活着》《二缺一》《明明》《爱赢才会拼》《故意》《单恋高校》《表白》《爱是怀疑》《圣诞结》《寂寞让你更快乐》《后知后觉》《如今我仍然是我吗》《最爱》。

三、驳回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案案件受理费合计150元(每案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132元(每案受理费为22元),由被告惠东县荞洋饭店负担18元(每案受理费为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8
发布日期 2022-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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