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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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21年9月10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