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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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长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双峰县蚊子山钢构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双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张**因伤所受的损失252452.2元,由被告双峰县长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双峰县蚊子山钢构厂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各赔偿88358.27元(二被告已分别支付了5000元、10000元)。逾期履行,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张**剩余的损失75735.66元,由原告张**自负。 二、驳回原告张**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94元,由原告张**负担448.2元,被告双峰县长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双峰县蚊子山钢构厂各负担52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