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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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成武县宏达纺织品有限公司 成武县银海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成武县银海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710007.84元,2020年4月20日以前利息260197.39元和2020年4月21日以后利息(2020年4月21日以后利息以2710007.8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成武县宏达纺织品有限公司、陈**、赵**对成武县银海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成武县宏达纺织品有限公司、陈**、赵**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成武县银海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281元,由成武县银海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成武县宏达纺织品有限公司、陈**、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12 |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