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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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诚今电梯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新泰市龙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新泰市龙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戴**的用工主体责任;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湖南诚今电梯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28 |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