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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万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万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3月9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4834.87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万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万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元,由被告刘*负担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8
发布日期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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