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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代付的赔偿款2279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0元,由被告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
裁判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