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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长林瑞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根据《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广西一建支付华铁公司工程进度款的前提,是华铁公司上报的工程进度款经过审批且该工程进度款已经拨付至广西一建的账户。双方当事人对第14-20期申报并审定的50146004.05元工程进度款没有异议,对第1-11期的付款申请审批表中的18461600元工程进度款有异议。华铁公司为了证明第1-11期的工程进度款金额,提交了汇总表的复印件及2013年2月-7月的租赁加工厂房、采购钢材、预埋件、钢结构委托加工、防火涂料外包等合同及一份结算书。广西一建、广西一建成都分公司和巴中市体育局为证明该汇总表载明的钢结构工程进度款并非真实的,提交的反驳证据是第1-11期的分表原件、第14-20期分表原件、2013年7月15日巴中市体育局的函件以及报送审计结算钢结构工程部分(再审审查提交的新证据)。本院认为,华铁公司提交的汇总表系复印件,在形式上、内容上均存在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且并无与之相对应的第1-11期的分表予以佐证。更重要的是,在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的2014年5月的第14期分表中载明,钢结构工程初期至上期累计应付金额为0元,累计完成产值为0元。相比较双方提交的证据,广西一建、广西一建成都分公司和巴中市体育局提交的反驳证据更为优势。如果华铁公司认为广西一建报送审计结算的钢结构部分确实存在漏报情况,可在工程结算中就工程量申请鉴定以确保据实结算。但就现有证据而言,二审法院认定华铁公司关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度工程进度款是18461600元的主张事实依据不足,并无不当。

如上所述,即使按照华铁公司的主张,业主单位支付给广西一建实际工程款的付款比例最多为63.6%。而广西一建到目前为止应当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最多为:50146004.05元×63.6%×70%=22325001元。根据原审查明事实,广西一建成都分公司已经支付华铁公司工程进度款25821831.76元。因广西一建及广西一建成都分公司没有欠付华铁公司的钢结构工程进度款,亦不应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综上,华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

驳回四川华铁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2018-05-30
发布日期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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