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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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郎*、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86630.10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10月27日利息3075.67元、罚息24.59元、复利15.00元;自2021年10月28日起之后的利息以本金186630.10元为基数,以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逾期利率为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至还本付息之日止); 二、被告郎*、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支付律师费1500.00元; 三、若被告郎*、刘*到期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有权对被告郎*、刘*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xx号房屋行使抵押权,即有权以该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受偿金额以上述第一、二项款项为限;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4.00元,由郎*、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