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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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锦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海门分公司 南通永一钢铁有限公司 山东锦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锦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锦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海门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2-01-27 |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