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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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南宁荣宝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44154元; 二、被告***向原告南宁荣宝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计算方法为:截至2016年8月23日止,利息为152363.12元,此后利息以本金5441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南宁荣宝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57元,公告费350元,两项合计12807元,由被告***负担11115元,由原告南宁荣宝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6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7-06-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