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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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12万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的限额内向原告***赔偿85791.6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3元,由原告***负担12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支公司负担43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