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济南昆宇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垫付款2000元; 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垫付款89197.5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4元(已减半),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2-01-10 |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