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秘银默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秘银默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回购款12137010.16元。 二、被告徐**、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秘银默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违约金25220元(此后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所欠股权回购款为基数、按万分之三另计)。 三、被告徐**、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秘银默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律师代理费28173元、财产保全担保费4783.76元。 四、驳回原告杭州秘银默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71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秘银默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案件受理费275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2元,由被告负担徐**、康*案件受理费9435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858元。 原告杭州秘银默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徐**、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0 |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