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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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西宏远化工有限公司 武汉中南林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宏远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宏远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宏远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12-02 |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