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松鹤养老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松鹤养老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共121317元给原告潘**、潘**、潘**、潘**。 二、驳回原告潘**、潘**、潘**、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66元,由原告潘**、潘**、潘**、潘**负担5156元,被告广州市松鹤养老院有限公司负担2210元。被告广州市松鹤养老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上述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9-17 |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