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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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喔武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阳光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阳光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州阳光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邓**9340元,被告上海阳光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阳光喔武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阳光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阳光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阳光喔武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