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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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207131.83元,利息367530.86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2月25日止,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13.099995‰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二、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的座落于安岳县的营业房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86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