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截至2020年6月14日的透支本金147476.47元、利息36128.31元; 二、被告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从2020年6月15日起的利息和复利(以本金147476.47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36128.31元为基数,均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11.82元,公告费390元,合计5001.82元,由被告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8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