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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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韩兴铸业有限公司 横县闽东茶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献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韩兴铸业有限公司货款240000元及违约金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韩兴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元,保全费22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2-01-18 |
| 发布日期 | 2022-0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