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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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2民初166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2民初166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韦*654922.82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38520元,由上诉人***负担6359.65元,由被上诉人韦*负担32160.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463元,由上诉人***负担7591.46元,由被上诉人韦*负担13871.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