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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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感德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陈**与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感德支行于2019年7月3日签署的《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自2021年11月11日解除; 二、陈**、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感德支行尚欠普惠金融贷记卡透支款本金49987.57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21年2月21日起按《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申请表》约定的年利率11.7%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违约金自2021年2月21日起按《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收费标准》的“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5元”的约定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但利息、违约金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同时上述款项应扣除网银转入的12.24元); 三、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陈**、吴**追偿; 五、驳回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感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3元,减半收取计566.5元,由陈**、吴**、杨**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2-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