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逐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逐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侯**工程款47020元,并支付该款从2021年4月2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南逐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59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南逐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