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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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禾盛物流有限公司 云南中触光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砚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文山市禾盛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运费36,13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以来,被告委托原告为其运输货物,至2018年3月1日结算,尚欠运费56,132.00元,被告让原告出具发票,发票拿给被告以后,被告2018年3月5日仅支付了2万元,尚欠36,132.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迟迟不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 被告云南中触光电有限公司未作出答辩和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文山市禾盛物流有限公司就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实原告的基本身份信息。2.增值税普通发票,证实2018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结算所欠运输货物的费用为56,132.00元,原告并开具发票给被告。3.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以及双方转账明细,证实原告在多次向被告催收运输货物的运费后,被告于2018年3月5日向原告的账户转入20,000.00元,现余36,132.00元运费未支付给原告。4.企业信息公告,证实被告的身份信息。5.企业信息公告,证实云南雄邦物流有限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王强系原告公司的最大股东,拥有实际操控权,文山市禾盛物流有限公司与云南雄邦物流有限公司属关联公司。6.通话录音(光碟一张,杨国志与被告云南中触光电有限公司的邱总,邱总负责与杨国志对账),证实被告承认欠原告货物运输款,但一直拖欠不予支付给原告。 被告云南中触光电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第1、2、3、4、5组证据均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通话记录、光盘,因光盘当庭不能播放,又不能与实际通话人核实真伪,对原告提交的通话记录、光盘欲证明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据以上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7年以来,被告委托原告为其运输其公司生产的货物到广东、深圳等地,至2018年3月1日结算,被告尚欠运费56,132.00元,被告要求原告出具发票后就付款,但原告开出发票给被告后,被告仅在2018年3月5日支付了20,000.00元,尚欠36,132.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迟迟不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出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产生的运输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规定在原告完成运输工作后,按双方约定支付运输产生的运费,但被告没有按双方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而且被告在原告出具发票之后没有按发票的金额支付,仅支付20,000.00元,尚欠36,132.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逾期未出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云南中触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文山市禾盛物流有限公司运费36,13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4.00元,减半收取352.00元,由云南中触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21 |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