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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天泽利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第181890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青岛天泽利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8500元; 三、驳回原告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被告青岛天泽利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原告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 |
裁判日期 | 2018-12-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