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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罗*、新疆四海鑫龙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四海龙腾二手车行、李**的存款、收入53,332.28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马**、罗*、新疆四海鑫龙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四海龙腾二手车行、李**负担本案执行费7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三、被执行人马**、罗*、新疆四海鑫龙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四海龙腾二手车行、李**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