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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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定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金牛集团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富荣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上诉人银川定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银川定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银川定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 附录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