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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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盛禾农业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
法院 |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盛禾农业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经济损失163908元;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0元,由原告李**负担2701元,被告内蒙古盛禾农业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负担3159元;评估费7270元,由被告内蒙古盛禾农业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