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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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5年9月30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万元,并按照月利率9.6‰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30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前述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原告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的位于镇安县XX街XX号楼XX单元XX楼XX.XX㎡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对该房屋拍卖、变卖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已经偿还的5510.40元利息,在执行时从利息中下除)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适用简易程序的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