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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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鸿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杰通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鸿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杰通工贸有限公司货款133375元; 二、被告西安鸿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杰通工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333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自2019年3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8元、保全费1173元、保险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