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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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阳弘业新能源有限公司 陕西弘业新能源有限公司 陕西绿淼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合阳弘业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陕西绿淼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设计费45000元; 二、驳回陕西绿淼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原告陕西绿淼生态建设负担670元元,合阳弘业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0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