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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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胜天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 新疆胜天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9)新2201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哈密市回城乡腾盛门窗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9)新2201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哈密市回城乡腾盛门窗加工厂支付塑钢窗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哈密市回城乡腾盛门窗加工厂支付塑钢窗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四、新疆胜天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胜天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邮寄送达费150元,由***、***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