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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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新疆驰远天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新疆富邦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富邦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宇运费795,000元; 二、被告新疆富邦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宇拉水、补方、超时费192,800元; 三、被告新疆富邦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宇违约金3,110,225.5元(31,102,255元×10%); 四、驳回原告**宇要求被告新疆富邦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给付租金13,748,000元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宇要求被告新疆富邦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给付保险赔付款57,383.33元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反诉被告**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新疆富邦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欠付款16,742,841.76元(32,938,096.76元-31,102,255元+14,907,000元); 八、驳回反诉原告新疆富邦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反诉被告**宇支付违约金1,776,420.29元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0,656元(**宇已预交),由**宇负担79.31%即111,554.27元,富邦公司负担20.69%即29,101.7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7,855.97元(富邦公司已预交),由富邦公司负担14.32%即11,148.97元,**宇负担85.68%即66,707元;审计费156,000元(**宇、富邦公司各预交78,000元),由**宇、富邦公司各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映红 审 判 员 李卫玲 人民陪审员 杜育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彭德翔 书 记 员 孟芳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