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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巴里坤县新盛砂石厂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74.06元,由原告巴里坤县新盛砂石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