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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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木垒县恒发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诚源通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乌鲁木齐诚源通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1461123.08元; 二、被告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乌鲁木齐诚源通商贸有限公司拖欠货款利息90000元; 三、被告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乌鲁木齐诚源通商贸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 四、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款项合计1556123.08元,被告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380.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