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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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智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德顺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和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3201民初353号 原告:新疆智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敏,新疆沙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德顺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世景,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智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德顺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智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新疆智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库尔班江·买吐地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麦迪妮耶提·玉荪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日期 | 2020-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