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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银川颐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西北骏马电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泉龙吉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宁夏泉龙吉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

宁夏泉龙吉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总经理。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工作人员。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工作人员。

宁夏泉龙吉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系宁夏泉龙吉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龙公司)与被告马树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泉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李晓羽和被告马树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少忠、被告安邦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阳、崔春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泉龙吉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树成、安邦保险公司以15827784.6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赔偿原告自2016年12月20日至2018年10月17日止期间的利息损失共计6933590.75元;2.本案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马树成、安邦保险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马树成于2013年9月14日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一系列合作事项。2016年马树成以该《协议书》合同纠纷为由,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要求原告支付到期收益及违约金,马树成于2016年12月20日向法院申请冻结原告账户资金13464379.15元,将泉龙公司诉讼至法院,由安邦保险公司提供保函担保,保函约定“因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以保险公司相应赔偿金承担责任”。在诉讼中,马树成又增加诉讼请求,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实际冻结原告资金15827784.69元。2018年3月27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宁02民初178号民事判决,驳回马树成的诉讼请求。因本案保全造成原告利息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宁夏泉龙吉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财产保全申请书、(2016)宁02民初167号裁定书、安邦保险公司保单各一份,证明马树成申请冻结原告13464379.15元,由安邦保险公司提供保函担保;3.(2017)宁02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2018)宁民终19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⑴经生效判决认定,石嘴山市中院实际冻结了原告已申请执行到位的款项15827784.69元;⑵原双方合同纠纷,石嘴山市中院判决最终驳回马树成诉讼请求,其申请财产保全,构成申请保全错误,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⑶被告安邦保险公司在对此次诉讼保全担保的审查中,应与马树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2017)宁02民初19号调解书、(2016)宁0202民初327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马树成申请保全后,上述文书发生法律效力,该两案轮候申请冻结了马树成申请保全的泉龙公司的执行款,但因马树成申请保全造成该两份生效文书无法执行,每月以2%计算利息,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

宁夏泉龙吉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证据3,马树成与泉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一、二审判决,马树成的诉求被驳回,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目的予以确认。原告证据4,该两份生效法律文书,分别确认泉龙公司支付张全龙借款2200万元、支付倪萍借款115万元,但不能证明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

宁夏泉龙吉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颐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西北骏马电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案件中,于2016年12月14日从西北骏马公司在建设银行尾号为01255和23456两个账户分别扣划执行款105000元和193万元;2017年8月25日,从该公司在建设银行尾号为23456账户扣划执行款323149.79元;2017年8月23日,从该公司在建设银行尾号为23456账户扣划执行款1278万元、从石嘴山银行扣划执行款689634.9元,以上共扣划执行款158227846.69元。被告马树成证据2,证明对其与泉龙小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8)宁民终19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已立案审查。

宁夏泉龙吉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情况,卷宗材料显示:大武口区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送达(2016)宁0202执24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本院协助执行泉龙公司的收入1176601元;2017年3月24日,本院作出(2017)宁02民初1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泉龙公司执行款15266622.3元,原告泉龙公司、被告马树成、安邦保险公司对本院调取的证据均无异议。

宁夏泉龙吉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树成申请对该公司以13466622.3元为限进行保全,并向安邦保险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马树成向本院提交了由安邦保险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载明: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金额为13466622.3元,赔偿限额为13466622.3元,财产权属为“宁夏泉龙吉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宁02民初167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或冻结泉龙公司价值13464379.15元的财产。该诉讼案件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7)宁02民初178号判决,驳回马树成的诉讼请求,同年9月29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银川颐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西北骏马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4日,通过建设银行扣划宁夏西北骏马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2035000元;2017年8月23日、同年8月25日通过建设银行两次扣划宁夏西北骏马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1278万元和323149.79元;2017年8月23日,通过石嘴山银行扣划宁夏西北骏马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689634.9元,以上共扣划执行款15827784.69元。上述扣划执行款项,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向张全龙支付14651183.69元,2018年11月15日向倪萍支付1176601元。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赔偿原告宁夏泉龙吉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损失781816.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宁夏泉龙吉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70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嵇春宁审判员尤俊涛审判员金玉华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武爱斌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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