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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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尚全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宁夏神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2民初324号 原告(案外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福建省龙岩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晋,宁夏信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龙,宁夏信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宁夏神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冬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城,宁夏仲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宁夏尚全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宁夏尚全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住***。 原告***与被告宁夏神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尚全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未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向***依法送达《补交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张红 审判员安立莎 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曹婷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