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新鸿宇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烟台新鸿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签订的《烟台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烟台新鸿宇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76247.50元; 三、被告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烟台新鸿宇置业有限公司撤销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4元,由被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