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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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世纪澳华科技有限公司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沈阳沈液液压机床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世纪澳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4,451,067.70元,本息合计19,451,067.70元(截止至2021年8月9日),并从2021年8月10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若被告辽宁世纪澳华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则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有权对被告辽宁世纪澳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全部),建筑面积12483.94平方米的房屋及其所占有的土地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沈阳沈液液压机床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辽宁世纪澳华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36,404元,由被告辽宁世纪澳华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沈液液压机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