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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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银珠工业有限公司 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辽宁正宏豹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春成银珠热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营口银珠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借款本金95900000元、利息(含罚息和复利)32539.87元,共计9622538.87元,并从2021年4月9日起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利息、罚息及复利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正宏豹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杜*、辽宁春成银珠热电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营口银珠工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15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被告营口银珠工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正宏豹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杜*、辽宁春成银珠热电有限公司对诉讼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营口银珠工业有限公司追偿。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营口银珠工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正宏豹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杜*、辽宁春成银珠热电有限公司对保全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营口银珠工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18 |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