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蚌埠丸子家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广州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蚌埠丸子家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周*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的行为; 二、被告蚌埠丸子家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6500元; 三、驳回原告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元,由原告承担307元,被告蚌埠丸子家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承担378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由被告在上述履行期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2-01-19 |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