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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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国启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存在超标的冻结情形。 判断是否构成超标的冻结,系对冻结行为的判断,应以银行账户被冻结时是否超标的作为判断基准。本案中,驻马店市投资公司对乌鲁木齐中院在执行案件中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元存款并无异议。执行法院根据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标的对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在本案执行异议阶段,驻马店市投资公司向乌鲁木齐中院提交了吴桂桥煤矿公司于2021年6月至10月的《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及《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该院(2021)新01执异451号执行裁定在查明事实部分,对驻马店市投资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及拟证明内容进行了陈述,并非对证据证明力的实质性审查判断。因此,驻马店市投资公司所称的乌鲁木齐中院已认定本案存在超标的冻结事实的理由不能成立。另外,驻马店市投资公司与长城国兴公司等六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协议生效后,各方对解封事宜予以协商。因此,关于本案已还案款的解除冻结事宜,驻马店市投资公司可与长城国兴公司协商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驻马店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执异45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2-02-14 |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