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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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乳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隋*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隋*护理费29386.88元;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隋*交通费1000元; 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隋*住院伙食补助费1860元; 五、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隋*医疗费25879.34元 六、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爱荣车辆损失500元; 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爱荣误工费10495.32元; 八、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爱荣护理费240元; 九、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爱荣医疗费1535.69元; 十、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爱荣住院伙食补助费144元; 上述一至十项共计81041.23元,扣除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余款71041.23元,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原告张爱荣帐户内(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分行石牌支行,帐号:6228××××0018); 十一、二原告给付被告曹**垫付医疗费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十二、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9元,由二原告负担35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担9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