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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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5年12月2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50××××0441);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备案信息解除手续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撤销手续及维修基金变更手续;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新郑市的房屋返还给原告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7711.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1元,减半收取计4940.5元,财产保全费3472元,合计841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