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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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宏胜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21)皖0523民初4298号民事判决为:“一、宏胜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姚**工程款269957.28元;” 二、驳回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08元,减半收取2804元,由宏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鉴于本案系因宏胜建设有限公司未能在一审审理中尽到举证责任,于二审中提出新证据导致案件查明事实变化而改判,故二审案件受理费5608元,由宏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2-10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