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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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凯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对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凯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凯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肖春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汪美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2021)皖0881民初627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杜小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武,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生珍,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凯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越,该公司总经理。 安徽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凯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皖0881民初6279号《民事裁定书》,对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凯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1万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安徽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双方已经达成还款协议,故请求法院解除对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凯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对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凯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凯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附录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