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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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4944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20年9月18日起,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被告苑**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所负债务向原告安徽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安徽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9元,减半收取1514.5元,由安徽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06元,被告***、苑**负担140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